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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智財申請/專利

台灣專利制度簡介

新申請案
所須文件 1. 發明或新型 - 說明書 (包含名稱、摘要、發明或新型說明及申請專利範圍) 及必要圖式
2. 新式樣 - 圖說 (包含物品名稱、創作說明、圖面說明、圖面)
3. 委任書 (可於申請日起四個月內補送,或延期至申請日起6個月內補送)
4. 申請權證明書* (可於申請日起四個月內補送,或延期至申請日起6個月內補送)
5. 優先權證明文件 (可於申請日起四個月內補送,但不得延期)
* 如專利申請人非發明人,專利申請人須檢附發明人簽署之申請權證明書。
所須資料 申請人之名稱、國籍、地址及代表人; 發明人之姓名及國籍; 優先權國家、日期及號數
專利種類 1. 發明專利
2. 新型專利
3. 新式樣專利
 
 
審查
  發明專利  實體審查 (於專利申請當日同時提出申請,或自申請日起三年內提出申請)
  新型專利  形式審查
  新式樣專利 自動審查
   
審查期間 約12-18個月 (新型6個月)
公告期間
異議
舉發 領證後始可提出
專利之標示 應在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
 
 
專利權期間
   
  發明專利  自公告日起給予專利權,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20年屆滿
  新型專利  自公告日起給予專利權,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
  新式樣專利 自公告日起給予專利權,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12年屆滿
   
年費之繳納 申請案經核准審定書(新型為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始予公告,並發給專利證書。第二年以後年費,每年應於公告日屆期前繳納,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六個月內補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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