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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智財申請/專利

台灣專利制度簡介

新申請案
專利種類

1. 發明專利
2. 新型專利
3. 設計專利

所須資料 申請人之名稱、國籍、地址及代表人; 發明人之姓名及國籍; 優先權國家、日期及號數
所須文件 1.發明專利 - 說明書、摘要、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圖式
2.新型專利 - 說明書、摘要、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
3.設計專利 - 說明書及圖式
4.委任書 (可於申請日後4個月內檢送,或申請展期至申請日後6個月內檢送)
5.優先權證明文件 (發明和新型專利應於最早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檢送,而設計專利應於最早優先權日後10個月內檢送,皆不得再展期)
 
 
審查
  發明專利  實體審查 (可於專利申請當日同時申請,或申請日後三年內申請)
  新型專利  形式審查
  設計專利  自動審查
   
審查期間 發明專利為約12至24個月,依所屬技術領域而定 (如需要,可申請加速審查或PPH)
新型專利為約6個月
設計專利為約6至10個月
公告期間
異議
舉發 公告之日起始得提出
專利之標示 應在專利物(物品或包裝等)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未標示者仍得主張侵權之損害賠償,但被侵權者就侵權者之明知或可得而知須負舉證之責任。
 
 
專利權期間
   
  發明專利  自公告日起給予專利權,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20年屆滿
  新型專利  自公告日起給予專利權,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
  設計專利  自公告日起給予專利權,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15年屆滿
   
年費之繳納 專利申請經核准審定書(新型為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始予公告,並自公告之日起給予專利權及發給專利證書。第二年以後年費,應於屆期前繳納之,如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後六個月內寬限期間補繳之。惟如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前述寬限期間補繳者,得於寬限期間屆滿後一年內繳納三倍專利年費申請回復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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