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專利商標資產辦理移讓登記與公司破產或清算相關事項

1、一般而言,台灣辦理專利讓與/商標移轉時,需提出雙方簽署文件例如讓與/移轉契約書(Deed of Assignment)或同等文件,由原專利權人/商標權人敘明(某件或全部)專利/商標號數,將其擁有的權利轉予受讓方。依台灣智慧財產局規定,該原專利權人/商標權人的(簽署人)簽章必須與卷存相同。實務上,智慧局對外國申請人公司可由經授權之人簽署文件。

  1. 對於台灣專利/商標因申請人公司破產或清算,也可辦理專利讓與/商標移轉登記。然而, 在破產或清算情況下的簽署文件,(破產)管財人或清算人之簽署日期必需是在公司破產進入清算程序於結束清算前之日期,亦即,簽署日期應在破產清算期間。倘若在清算程序結束後始提出之簽署文件而簽署日期為程序結束後之日期,則清算人(或管財人)將被質疑是否依法有權處理程序結束後之資產移轉相關事項。如需辦理台灣專利讓與/商標移轉,雙方應重新簽署文件。
    1. 台灣專利讓與/商標移轉係自雙方同意起生效(同法國及英國),惟在日本則自專利商標讓渡登記才生效。二者法律效力不同。台灣之專利讓與/商標移轉的效力自當事人雙方合意起算,而日本係自登記起算,因此台灣的專利權或商標權在例如沒有授權或執行權利等某些情況之下,申請人即使不辦理登記也沒太大影響。但應注意,台灣專利法(第62條)、商標法(第42條)已明定專利商標權讓與非經向智慧局登記不得對抗第三者。因此如有專利或商標侵權等爭議情形,申請人應儘早辦理專利讓與商標移轉登記。定專利商標權讓與非經向智慧局登記不得對抗第三者。因此如有專利或商標侵權等爭議情形,申請人應儘早辦理專利讓與商標移轉登記。

    台灣專利商標資產辦理移讓登記與公司破產或清算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