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專利申請案延緩實體審查作業要點於2026年1月1日修正實施

台灣專利種類分為發明、新型、設計專利。依現行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及設計專利為實體審查,新型專利僅形式審查。發明專利申請案需於專利申請時或之後的三年內請求實體審查(後者也可由任何人提出),否則該專利申請案將視為撤回。設計專利申請案於文件齊備後智慧局就會主動進行實體審查。對於發明申請案經申請實體審查者,或設計申請案進行實體審查者,日後專利申請人如有需要,得申請延緩實體審查。

為利於申請人運用延緩實體審查制度,智慧局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修正後的「發明及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作業要點」。其修改內容包括三項要點:1)放寬延緩實體審查之提出及續行審查期限,發明專利申請案由原三年改為五年、設計專利申請案由原一年改為二年;2)明定申請延緩審查以一次為限;3)增訂不受理或終止延緩實體審查程序的依據。修正後的延緩實體審查相關規定參見下表說明。

延緩實體審查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案設計專利申請案
提出時間點由專利申請人於初審或再審階段的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送達前提出。由專利申請人於初審或再審階段的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送達前提出。
提出次數(2026年修正限定)只能申請一次延緩實體審查(如初審階段已申請延緩實體審查,則再審階段不得再辦理之)。-    只能申請一次延緩實體審查(如初審階段已申請延緩實體審查,則再審階段不得再辦理之)。
不適用情形-   已由第三人申請實體審查者。
-   已申請優先審查、加速審查、PPH審查。
-   自專利申請日起已逾五年(原規定三年,2026年修正放寬為五年)。
-    已申請加速審查。
-    自專利申請日起已逾二年(原規定一年,2026年修正放寬為二年)。
是否需繳納規費
續行實體審查之日期申請書應載明續行審查之年、月、日,並限於自申請案之申請日起五年內的期間(原規定三年,2026年修正放寬為五年)。申請書應載明續行審查之年、月、日,並限於自申請案之申請日起二年內的期間(原規定一年,2026年修正放寬為二年)。
撤回或變更在延緩實體審查提出後,申請人得撤回或變更續行實體審查日期。
2026年修正新增規定智慧局經考量對公益或第三人利益有重大影響之虞者,得不受理延緩實體審查之申請或終止已受理之延緩實體審查程序。

實務上,發明或設計專利申請案經實體審查審定核准者,如有需要,申請人可於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費請領專利證書時,一併申請暫緩公告(一至六個月,無須規費)。然而,發明專利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後經過18個月應將公開,無論是否已申請實體審查或延緩實體審查。


台灣專利申請案延緩實體審查作業要點於2026年1月1日修正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