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灣專利法施行細則於2020年6月24日修正公告,其中第39條修正為「發明專利申請審定前,任何人認該發明應不予專利時,得向專利專責機關陳述意見,並得附具理由及其相關證明文件。」按專利第三方意見制度原於2013年實施時限定發明申請案於公開後至審定前才能提交第三人意見,且另有缺點為該第三方意見及引證文件由第三方選擇是否公開,以及第三方意見之資訊未告知專利申請人等等。因此原施行細則第39條現已修正放寬為第三方意見得於發明申請案公開前提交。隨後台灣經濟部於2020年8月25日公告「發明專利申請案第三方意見作業要點」並自2020年9月1日實施。
二、對於上述台灣發明申請案提交第三方意見作業要點及相關事項,內容如下:
- 第三方意見可以在發明專利申請案初審或再審審定之前提出。
- 台第三方意見得以專利法第46條「不予專利之審定」之理由提出。
亦即發明專利申請案違反或不符規定,例如:發明之定義;新穎性、進步性或產業上可利用性之要件;先申請主義;發明專利之課題;充分揭露要件;一案兩請之聲明或擇一權利;一發明單一專利原則;分割不得超出原申請之範圍;修正不得超出原申請之範圍;補正中文本、誤譯之訂正不得超出原外文本申請之範圍;發明或設計改請新型不得超出原申請之範圍等等。
- 第三方意見提交時應依TIPO規定載明發明專利申請案號、引證文件書目表、理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對一案兩請之發明案,因尚未公開無法得知其申請案號,提出第三方意見書可填寫已核准公告之對應新型案之申請案號。
- 第三方意見之提交必須具名,亦即不准匿名,因此在申請書上需填寫提交人姓名(或公司名稱)和地址等資料。原則上TIPO會保密提交人資料,除非提交人同意公開其個人資料。
- 第三方意見如未具體明確、或與申請案無關者,TIPO得不予處理。TIPO也不對第三方通知處理情形或審查結果。
- 如有第三方意見書提出,無論發明專利申請案是否申請實體審查,TIPO將發函通知申請人有第三方意見書之事實。申請人可向TIPO申請閱卷,查閱第三方意見內容,如對該內容不認同,申請人可主動向智慧局表示意見,供審查參考。
- 第三方意見之引證文件書目表,於發明申請案早期公開或審定公告後,將公開於TIPO之專利公開資訊查詢系統。第三方意見之理由,也可申請閱卷查閱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