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近來申請人反應美國專利商標局遲發優先權證明文件,台灣智慧財產局於2025年8月26日公告說明專利、商標申請案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而逾越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法定期間者,得檢附證明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 將依個案具體情況判斷是否准予回復原狀。智慧局舉例說明相關證明可為美國專利商標局官方出具之書面文件或回復申請人之電子郵件(官方電子郵件信箱),其中須敘明遲誤事由(例如因人力不足或其他事由所致之遲誤)以及優先權案號(或者是Order number,指申請優先權證明文件的編號)。
依據專利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商標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規定,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如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造成遲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該原因消滅之日期,並檢附證明文件,向智慧局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對於申請回復原狀之案件,申請人也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按台灣專利或商標申請案有主張外國基礎案優先權者,如於提出新案申請未同時檢附外國主管機關核發的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人應於法定期間內(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為最早優先權日後16個月;設計專利申請案為最早優先權日後10個月;商標註冊申請案為台灣申請日次日起3個月)檢送經主張優先權國家或WTO會員所核發之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逾期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目前台灣與日本和韓國皆有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的雙邊合作機制,但與美國並未實施優先權文件電子交換。一般而言,專利申請主張優先權非常重要,因為在專利審查時,優先權日為判斷該專利申請是否具備新穎性和進步性要件的時間點。因此,台灣專利申請如有主張美國優先權,申請人應於台灣申請案提出之後儘快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優先權證明文件。
此外,台灣智慧局對於優先權證明文件不以正本或原本為限。申請人如依規定之電子檔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並釋明與正本相符,則無庸再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智慧局認可之專利案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檔包括:1)外國專利專責機關核發之優先權證明文件光碟片(DVD)之電子檔;2)外國專利專責機關以網路核發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檔;3)以外國專利專責機關核發之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自行掃描製作之電子檔。紙本掃描時,圖檔格式應為JPG、TIF、GIF或BMP檔案,掃描解析度300x300DPI以上,再合併轉成A4直式列印格式、可讀取、且不含保全之PDF檔案。每一優先權證明文件原則上應為1個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