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台灣專利現行規定,申請人就相同發明或創作與台灣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WTO(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於12個月內(設計專利為6個月內)申請台灣專利並主張優先權者,應於最早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設計專利為10個月內)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若該國或WTO會員與台灣有專利資料電子交換合作,則於申請書上載明例如存取碼(Access Code)相關資料,無須另提出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為利於申請人於專利申請主張優先權,台灣智慧財產局(TIPO)與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自2026年9月4日起實施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機制。
上述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所適用之專利類型為台灣發明、新型、設計專利,美國發明(utility)及設計(design)專利(美國無新型專利),不涵蓋在美國提出的PCT基礎案。申請人向台灣申請專利主張PCT案優先權者,仍需檢送紙本形式的正本優先權明文件,或智慧局規定的電子檔且釋明與正本相符)。
依台美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其擴及於2026年9月4日施行日前之專利申請案。本要點也明定,對於申請人提出之存取碼或基礎案資料,如有錯誤等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因素,造成智慧局無法取得正確的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檔,智慧局將通知申請人於二個月內提出正確資料或補送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者,視為未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若發明或創作在台灣智慧局為第一次專利申請(稱為基礎案),申請人嗣後向美國申請專利並主張優先權者,得向台灣智慧局申請基礎案之優先權證明文件的存取碼或紙本。亦即,智慧局提供申請人選擇以電子交換的存取碼,此方式無須繳納規費,且無限制使用次數,例如申請人除了申請美國,如向日本申請專利主張台灣案優先權,也可利用同一個存取碼向日本特許聽提出(因台灣與日本已實施專利資料電子交換)。惟如申請人選擇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每份需規費NT$1,000,智慧局會同時製作優先權證明文件及存取碼核發申請人。
台灣智慧局核發的存取碼形式係以英文字母(A~F)加上數字(0~9)共4碼顯示,例如A123。美國專利商標局核發的存取碼也是4碼,但皆數字形式,例如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