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註冊商標係採先申請主義,不要求先有使用事實為註冊要件。但經准予註冊之商標應依法使用,除非有正當事由,如註冊後連續三年未使用,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廢止該註冊商標。由於商標使用對於維持商標權的重要性,台灣智慧財產局特別訂定「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茲整理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使用定義
商標使用以行銷為目的,並足以使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且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
使用認定
- 商標使用人:商標權人自己使用、經商標權人同意之被授權人(例如代理商、加盟店)。
- 商標標示:商標經註冊者,得使用中文「註冊商標」或標明®符號(意指已註冊商標,Registered Trademark)、TM符號(通常用於尚未註冊商標),但商標使用並非只憑符號標示作認定,仍需依個案事證來判斷。
- 商標同一性:實際使用的商標與核准註冊的商標圖樣需具同一性,不得實質變更註冊商標的主要識別特徵。商標同一性可由文字書寫排列方式、字體大小、外文字母大小寫、附屬部分、顏色等予以判斷。若商標只是簡單變更形式,未造成商標意涵的改變,通常可認為具有同一性。原則上,黑白色商標的保護較廣,註冊商標為墨色,實際使用彩色,可認為有使用商標。
- 合併或部分使用:商標法對同時標示數個商標或與其他標識合併使用並未限制,但不能改變原註冊商標的主要識別特徵。註冊商標應全部使用,如單獨使用其中一部分,可能不被認為有使用商標。
- 商品或服務:商標實際使用範圍應與註冊指定的商品/服務相符ㄧ致或性質相當。例如指定用於「化妝品」,實際用於「粉餅」,為同性質而認為有使用;如指定用於「人體用藥品」,實際用於「動物用藥品」,二者用途和功能不同,不被認為有使用;如指定用於「藥劑調配服務」,實際用於「各種病理檢驗服務」,二者服務內容及專業技術不同,不被認為有使用。此外,將商標用於贈品,如係促銷目的,可認定有使用商標,但贈品本身不被認為有使用商標,例如百貨公司為促銷其提供的服務,可將其百貨公司商標標示在氣球當贈品,惟不能單純以該氣球作為商標使用的認定。
- 跨境使用:商標使用以台灣管轄境內為原則,惟商標法規定之行銷目的包括行銷於國內市場及自國內外銷,因此台灣產品外銷到國外,也可認為有使用商標。
使用期限和廢止
經審查核准的商標,其專用權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算十年,並得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申請延展,每次延展為十年。商標註冊後如無正當事由,未使用或停止使用已滿三年,智慧局可依職權或他人申請廢止該註冊商標。如商標權人收到廢止申請的通知,需於答辯期限內證明其有使用商標之事實。
使用證據
因此智慧局提醒商標權人在平時商業交易或活動時,就應隨時保存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商標使用證據應載明註冊商標、日期、使用人,可提出的證據包括商品實物、照片、包裝、容器;廣告行銷之型錄、海報、宣傳單;銷售證明之發票、訂購單、出貨單;參展紀錄之展覽手冊、攤位照片等等。網路使用證據可為網頁截圖、網路交易紀錄、與客戶往來郵件、線上廣告資料、網路媒體報導、電子發票、與網路平台業者簽訂的契約書等等。
網路使用
註冊商標可使用於網路,如果不是台灣網站(例如.tw中文網址),而是外國網址的網頁,需證明網頁內容有行銷於台灣市場。例如,網頁上標示台灣境內的地址與電話聯絡方式、以台幣標示價格、可於台灣境內支付且提供售後服務等等。對網路使用商標的日期,可藉由網域歷程的時間戳記(time stamp)、網路搜尋引擎的索引日期(indexing date)、網站時光回溯器(wayback machine)等方式來提出時間證明。
結語
商標經註冊後應依法正確合法和持續使用,遵循真實使用而非象徵性使用,以達到商標應有的功能與價值。另一方面,若因業務調整,可考慮刪減原註冊商標未使用的類別,或因市場變動而需更改商標圖樣,可考慮重新申請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