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外觀設計於2020年4月1日起之重要修正

中國專利法於去年通過第四次修改,並自日本於去年五月份通過《意匠法》改正案,部分條文將修改並於2020年4月1日起生效。按日本的意匠制度,相當於台灣專利制度之設計專利,惟不同於臺灣《專利法》包含發明、新型和設計,日本的發明、新型及設計申請係分別依據《特許法》、《實用新案法》及《意匠法》之規定。對於此次日本外觀設計的修法內容,簡述要點如下。

擴大保護對象
提供建築物的外觀或內部設計可以受到保護,也放寬對於圖像(GUI,圖形使用者介面)的保護,不限於必須為產品上所顯示或記錄的圖像,例如網路雲端之虛擬圖像或投影之圖像等等。

衍生設計(関連意匠)的加強機制
申請人提出衍生設計的申請期限,修法前規定必須在原設計的核准註冊公告日之前(從申請到核准公告通常約僅8個月期間)提出,修法後可以在原設計申請日起10年內提出。
對於在同一設計概念下的近似設計,申請人除了可以申請原設計及其衍生設計,也可以申請與該衍生設計近似之(另件)衍生設計。

外觀設計的保護期間
經核准註冊的外觀設計,其權利保護期間從註冊日起20年改為申請日起25年,適用於2020年4月1日或之後提出的新申請案。對於2020年4月1日之前申請的設計案,其權利保護期間仍為註冊日起20年。

間接侵權行為
對於受到設計權利保護的產品,如第三人為了規避侵權責任,將該產品分割成若干構件來進行單獨製造或進口,其行為仍將構成間接侵權而被取締。

此外,日本也將簡化外觀設計之申請程序,允許申請人提出一份申請書包含多個設計申請案,並廢除設計物品的國內分類制度,而參照國際分類,使得物品名稱更具有彈性。


日本外觀設計於2020年4月1日起之重要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