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專利制度簡介 - 轉錄標準專利
【 專利種類】
轉錄標準專利(Standard Patent (R))
【專利權期間】
20 年內有效,自當作提交日期起計。
【申請須知】
- 提交香港轉錄標準專利申請的首要條件,是必須先在以下任何一個[指定專利局]提交一份專利申請(稱為“指定專利申請”)
-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 歐洲專利局(必須指定成員國“英國”)
- 英國知識產權局
- 申請香港標準專利的程序包括以下兩個階段:
- 記錄請求(第一階段)
必須在指定專利局發表指定專利申請後 6 個月內,提交記錄請求。 - 註冊與批予請求(第二階段)
必須在指定專利當局批予相應指定專利後或於香港發表有關紀錄請求的日期後6個月內(以後到期者為準),提交註冊與批予請求。
【法定語言】
中文、英文
【所需資料及文件】
- 申請人姓名 / 名稱和地址;
- 發明人姓名;
- 發明的中文和英文名稱;
- 摘要的中文和英文本;
- 一份已發表的指定專利申請副本;
- 主張有優先權,須敘明提交優先權申請的所在國家或地區、申請號和申請的日期;
- 如果申請人與指定專利申請中的申請人不同,須提交一份解釋申請人有權申請是項專利的陳述以及支持的文件(例如轉讓文件的副本)。
【維 持 費】
維持費係在指定專利申請仍在待決期間繳納自申請日週年日第5年屆滿後,於提出紀錄請求後(第一階段)每年繳納,該申請可被維持之提出註冊與批予請求(第二階段)為止,或是達上限 20年。
【續 期 費】
為了維持轉錄標準專利有效,必須在轉錄標準專利批予的日期後的第4個專利申請周年日支付第一筆續期費,隨後的續期費將在此後的每個指定專利申請周年日到期 直至20年專利保護期屆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