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專利制度簡介 - 短期專利
【專利種類】
短期專利(Short-term Patent)
【專利權期間】
8 年內有效,自申請日起計。
【申請須知】
- 短期專利申請可以直接向香港專利註冊處提交。短期專利的申請程序中不包含官方檢索以及實質性審查,只要通過形式審查就能獲得授予短期專利權。 短期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應包括一項或多項權利要求,但最多只能有不多於兩項獨立權利要求。
- 一份由訂明的檢索機構製作的檢索報告,且必須在授予短期專利權的規定期限內向專利註冊處提交。
- 短期專利的擁有人或具合理理由或正當商業利益的第三方可請求專利註冊處對該項專利進行實質審查,此為是展開法律程序的先決條件。此機制可防止短期專利制度被濫用,同時亦可維持在香港尋求短期專利保護的整體成本效益。
【法定語言】
中文、英文
【所需資料及文件】
- 申請人姓名 / 名稱和地址;
- 發明人姓名和地址;
- 一份英文或中文說明書及有關繪圖(如有);
- 發明的中文和英文名稱;
- 摘要的中文和英文本;
- 一份由按照[專利合作條約第16條]規定的下列國際檢索機構之一: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歐洲專利局或英國知識產權局所出具的檢索報告;
- 若申請人與發明人不同,須提交一項解釋香港申請人有權在香港提交是項專利申請的陳述以及支持的文件(例如轉讓文件的副本);
- 如主張具有優先權,須敘明提交優先權申請的所在國家或地區、優先權申請號和提交優先權申請的日期,以及提供一份經核實的優先權申請文件的副本,如果該優先權申請文本不是英文或中文,則須再提供一份中文或英文宣誓翻譯宣誓翻譯是由授權(宣誓)翻譯人員簽審並蓋章的文件)。
【續 期 費】
為了維持一項短期專利有效,必須在專利請的提交日期起計的第4年屆滿前的3個月內繳付續期費,使該專利的有效期在維持有效4年 (共8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