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種類】

外觀設計註冊(Design Registration)

【專利權期間】

25 年內有效,自申請日起計。

【申請須知】
  1. 一份申請可以包括一項或多項外觀設計,但該等外觀設計物品必須屬於洛迦諾分類法(Locarno Classification)訂明同類物品或同一組物品套件。
  2. 一份包括多項外觀設計申請,除首項外觀設計外,其餘每項外觀設計可獲得減收費用的優惠。
  3. 物品套件是指兩件或兩件以上具有相同或類似的外觀設計的物品,它們具有相同的一般性質並通常一起出售或擬供一起使用。
  4. 如申請人要求是項外觀設計根據《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第 11 條與其他在先外觀設計聯繫,須敘明相關聯繫的在先外觀設計的申請 / 註冊編號及其提交日期。聯繫外觀設計的在先申請一旦失效,後續所有相關的申請亦會同告失效,換言之,所述聯繫外觀設計的有效性取決於其在先申請的有效性。
  5. 如是項外觀設計申請是根據《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第 22 條從早前提交的申請分開出來的,則須敘明原先外觀設計申請的編號及其提交日期。
【法定語言】

中文、英文

【所需資料及文件】
  1. 申請人姓名 / 名稱和地址;
  2. 一套描繪物品清晰製圖或照片;
  3. 物品中文及英文名稱;
  4. 就該聲設計有新穎性的外觀設計的特徵陳述;
  5. 根據《洛迦諾分類法》下該外觀設計物品的分類;
  6. 如申請人不是設計人,則申請人必須提交一項陳述,以敘明申請人具有申請該外觀設計之權利;
  7. 主張如聲稱具有優先權,須敘明提交優先權申請的所在國家或地區、優先權申請號和提交優先權申請的日期,以及提供一份經核實的優先權申請文件的副本, 如果該優先權申請文本不是英文或中文,則須再提供一份中文或英文宣誓翻譯(宣誓翻譯是由授權(宣誓)翻譯人員簽署並蓋章的文件)
  8. 如申請人聲稱申請中的外觀設計在提交日期前 6 個月內進行了不具損害性的披露,申請人須按註冊外觀設計條例及規則作出不具損害性披露的陳述並提交相關書面證據。
【續 期 費】

自申請日起計的每 5 年期屆滿前 3 個月內須繳納續期費,可每次延展 5 年,直至 25 年保護期屆滿為止。

如須為聯繫外觀設計續期,其關聯在先外觀設計必須先續期及維持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