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實施商標申請加速審查制度

1.台灣商標法於2023年5月24日修正並自2024年5月1日起實施。
此次商標法修正引入加速審查制度對商標申請人如遭侵權涉訟有確認權利或因應商標商品已上市等特殊需求者可即時取得權利之新措施。
依據修正商標法第19條第8項規定,「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時,得敘明事實及理由,繳納加速審查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智慧財產局TIPO)進行加速審查。」惟依同法第94條規定,證明標章、團體標章或團體商標不可申請加速審查。

  1. 上述商標加速審查方案,其大要如下
    申請時點 – 申請案取得申請號後,於第一次審查通知前提起
    申請要件 – 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
    1) 指定之全部商品/服務已實際使用或已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
    2) 部分商品/服務已實際使用或已進行相當準備,並在商業上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性及急迫性
    商標型態 – 除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團體商標外之所有商標型態
    (含非傳統商標)均可申請加速審查
    加速審查費用 – 除原申請費NTD3,000/類外 + 加速審查NTD6,000/類
    註:申請加速審查後,無論任何理由,不予退費。。
  1. 申請加速審查時之注意事項
    1) 未繳納加速審查費用者TIPO不會通知補正,仍依一般商標審查時程處理。
    2) 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名稱/服務名稱必須明確,不得涵義廣泛而致TIPO無法加速審查,且必需通知補正。
    3) 申請之商標圖樣與實際使用之商標應完全相同(不採實質性同一原則)。
    〈例〉申請商標為「英文字母ABC」但如使用證據之字體不同,大小寫不同(abc)、分行書寫、顏色不同、結合其他文字或圖均不認為係相同之商標,而不准予加速審查。
    4) 加速審查申請及繳費後,TIPO對加速審查之事實理由是否符合進行審查,如有不符合情形通知於10日內補正,如未補正或不符合者,其加速審查不受理
  1. 加速審查之效果
    如商標加速審查事實理由證據符合並已繳納審查費用,該申請案在2個月內作成審查通知(核准、程序補正、核駁理由通知),而上述審查通知在補正後15日內作成審定(核准、不受理、核駁)。
  1. 依現行台灣TIPO商標申請實務2023年商標申請案件TIPO第一次通知約在6.2月發出,而做成審定通知約7.5月,而商標申請加速審查案件如程序齊全應可在約2 – 3個月內審定。
  1. 如上所述商標加速審查不但每件每類必需多付NTD6,000,而且必需該商標之商品/服務已全部或部分使用並有證據者始得為之,其條件似乎嚴苛,申請人可能不易符合該等條件。
    因此如申請人不擬申請加速審查時,亦可另行利用商標快軌(Fast Track)審查制度以快速取得申請案之審定。
    快軌申請制度特點如下:
    1) 僅限於平面商標可以申請
    2) 所有指定商品/服務項目必須與TIPO電腦上所列商品/服務相同
    3) 委任書不得日後補正,必須與申請案同時提出。
    4) 除商標申請費外,不必另外繳交快軌申請費用。
    一般快軌申請案審定期間約4~5個月。

台灣實施商標申請加速審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