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TW-SUPA審查方案

台灣發明專利再審查引進加速審查方案

智慧財產局為促進申請人利用我國專利審查結果而到PPH(專利審查高速公路)簽訂國提出PPH審查,以提高專利局間審查工作相互分享的效益,自2012年3月1日起實施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A (TW-Support Using the PPH Agreement) 審查作業方案,預計試辦6個月,試辦期滿後再評估是否繼續此方案。以下為向TIPO提出TW-SUPA申請之台灣專利申請案之適格要件和應備文件。

適格要件

  • 申請人在台灣申請發明專利(基礎案)後於12個月內到國外有和TIPO簽訂PPH之專利局申請專利,並主張台灣案之國際優先權,隨後再於該對應外國案之申請日起6個月內,向TIPO提出台灣案之TW-SUPA申請。
  • 適用於已公開 (如未公開,應同時繳費申請提早公開)並進行實體審查(如未實體審查,需先繳費申請實體審查並於收到TIPO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且尚未發出首次審查意見通知函之台灣發明專利申請案。

應備文件

  1. TW-SUPA申請書。
  2. 外國對應案之申請證明文件。
  3. 至少2篇申請人認為之最接近本發明之先前技術 (如係屬專利文獻,無需檢送),及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與該先前技術比對後具可專利性之理由。
  4. 其他有利於TW-SUPA審查之文件。
  5. 規費NT$4000(如同時申請提早公開,需另繳付規費NT$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