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修正實施

台灣發明專利的「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於2021至2024年試辦後,智慧財產局決定再次延長試行一年,並修正放寬申請人相關規定,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實施。

經修正後本方案申請人包括下列三類,不受限必須為新創公司,申請人所需文件如下:

類別適格申請人所需文件備註
第一類依台灣公司法或外國法律組織登記設立未滿八年之公司(從公司設立日期至申請本方案之日)如為外國公司,需附公司設立日期之證明文件及中譯本,若證明文件非正本者,應提供切結書。本國公司不須檢送證明文件(智慧局會自行查核)。
第二類二年內獲頒國家創新獎項之公司獲獎證明文件指台灣頒發的四種獎項:NEXT BIG獎、新創事業獎、國家產業創新獎、國家發明創作獎。
第三類智慧局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委託執行單位輔導之公司需附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出具之檢索報告,且該檢索報告能充分對應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為利於智慧局對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的每一請求項進行比對,該檢索報告中應包含所有可進行檢索之請求項與引用文獻相關段落,並賦予兩者關聯性代碼。
附註:智慧局每月可受理第一類及第二類公司申請本方案件數上限各為6件,而第一類或第二類公司於同一年度申請本方案件數分別以5件為上限。對於第三類公司申請本方案,無論是智慧局每月受理件數或該公司於同一年度申請件數,皆無限定件數。

此方案無產業類別的限制,提出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必須為申請時有委任代理人者,且該案已經收到智慧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但尚未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函。

申請人應透過智慧局電子系統(E-SET)提出本方案申請,無須繳納規費(發明專利申請案仍需照規定繳納新案規費和請求實體審查規費)。

對於進入新創產業積極型審查的專利申請案,如有違反新穎性或進步性等事由,智慧局會主動辦理面詢,藉由現場詳細告知申請案不予專利之事由,並依個案情況給予修正建議。若申請人未能配合智慧局辦理面詢,則申請案將回復一般審查程序。對於申請案僅為形式瑕疵或輕微錯誤者,智慧局得以電話溝通取代面詢。此外,提出本方案的專利申請如經審查符合發明專利要件者,也有可能不需經過面詢階段,而直接收到核准審定書。智慧局對於本方案的平均處理時間為四個月即可發出審查結果(核准審定或審查意見通知函)。因此,具創新能力的公司申請人可善用此制度,早日確認專利取得可能性,取得專利權以提升市場競爭力


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修正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