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商標法修正條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台灣行政院已公告訂定於2024年5月1日起實施2023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為配合母法修正,商標法施行細則及商標規費收費準則也一併修正並同日施行。依智慧財產局的新版商標收費主要為增列加速審查的費用,其他包括新案申請或延展費用都沒有變動。亦即,一般商標之申請註冊費仍為每類NT$3000 (限定20項商品),如申請加速審查,則需加收每類NT$6000。

修正要點說明
1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機制明定代理商標必須為依法得執行商標業務之專門職業人員(例如律師)或具備商標專業能力並經登錄者的商標代理人。
2商標加速審查機制申請要件為申請人有即時取得商標權利之必要 (例如遭侵權涉訟而需確認權利、商品有參展或準備上市等等),但不適用於證明標章、團體商標或團體標章;依商標法施行細則規定,該有即時取得商標權利之必要可分為兩種情形: 全部商品或服務均已實際使用或準備使用、部分商品或服務已使用或準備使用且有商業上之必要性及急迫性。
3商標申請人適格主體明定申請人為自然人、法人、合夥組織(例如律師、會計師或建築師事務所)、行政機構關、依法設立登記之非法人團體(例如寺廟、協會、農業產銷班)或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業,而欲從事其所指定商品或服務的業務者。
4商標圖樣的功能性部分如商標包含功能性部分,應以虛線呈現,或聲明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
5商標指示性合理使用明定特定情形使用他人商標,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6商標善意先使用之範圍限制將善意先使用之限制從原使用之商品/服務為限改為原使用之範圍為限。
7商標權耗盡原則之例外情形對於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經他人擅自加工、改造者,不得主張商標權之權利耗盡。
8商標權人受海關通知進行侵權認定的簡化程序商標權人可透過海關電子化平台提供的照片檔案進行判斷有無侵權。
9加強對於著名法人、商號或團體名稱之保護對著名名稱之保護,除了相同外,擴大及於近似。即,明定相同或近似於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 (除非經其同意)。

台灣商標法修正條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