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行政院已公告訂定於2024年5月1日起實施2023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為配合母法修正,商標法施行細則及商標規費收費準則也一併修正並同日施行。依智慧財產局的新版商標收費主要為增列加速審查的費用,其他包括新案申請或延展費用都沒有變動。亦即,一般商標之申請註冊費仍為每類NT$3000 (限定20項商品),如申請加速審查,則需加收每類NT$6000。
| 修正要點 | 說明 | |
|---|---|---|
| 1 | 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機制 | 明定代理商標必須為依法得執行商標業務之專門職業人員(例如律師)或具備商標專業能力並經登錄者的商標代理人。 |
| 2 | 商標加速審查機制 | 申請要件為申請人有即時取得商標權利之必要 (例如遭侵權涉訟而需確認權利、商品有參展或準備上市等等),但不適用於證明標章、團體商標或團體標章;依商標法施行細則規定,該有即時取得商標權利之必要可分為兩種情形: 全部商品或服務均已實際使用或準備使用、部分商品或服務已使用或準備使用且有商業上之必要性及急迫性。 |
| 3 | 商標申請人適格主體 | 明定申請人為自然人、法人、合夥組織(例如律師、會計師或建築師事務所)、行政機構關、依法設立登記之非法人團體(例如寺廟、協會、農業產銷班)或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業,而欲從事其所指定商品或服務的業務者。 |
| 4 | 商標圖樣的功能性部分 | 如商標包含功能性部分,應以虛線呈現,或聲明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 |
| 5 | 商標指示性合理使用 | 明定特定情形使用他人商標,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
| 6 | 商標善意先使用之範圍限制 | 將善意先使用之限制從原使用之商品/服務為限改為原使用之範圍為限。 |
| 7 | 商標權耗盡原則之例外情形 | 對於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經他人擅自加工、改造者,不得主張商標權之權利耗盡。 |
| 8 | 商標權人受海關通知進行侵權認定的簡化程序 | 商標權人可透過海關電子化平台提供的照片檔案進行判斷有無侵權。 |
| 9 | 加強對於著名法人、商號或團體名稱之保護 | 對著名名稱之保護,除了相同外,擴大及於近似。即,明定相同或近似於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 (除非經其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