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專利名稱之用語

台灣發明專利再審查引進加速審查方案

按台灣專利名稱之現行規定,發明或新型專利之名稱應簡明表示所申請發明或創作之內容,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近日因有媒體報導某些新型專利之名稱冠有醫療功效用語,而使民眾誤認該等專利商品獲得智慧財產局許可。為此智慧財產局日前公告說明如下三點:

  1. 新型專利案是採形式審查,當申請人所送之新型專利說明書符合格式上規定,即可取得新型專利權,智慧局並未就其所稱之「醫療功效」進行審查及確認,因此並無該專利商品是由智慧局許可其功效之事。
  2. 專利權人就其所獲准之專利,僅在於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專利權。至於實施專利權涉及相關特別法規時,不論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當須符合其規定。專利權人對消費者宣稱其商品具醫療功效,仍應受相關醫療法規的規範。
  3. 對於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如涉及「醫療功效用語」,即日起智慧局於發明專利核准審定書、新型專利核准處分書上附帶教示文字,告知專利權人日後實施專利權時,仍須符合相關醫療法規,減少專利權人不當使用專利權之可能。再者,民眾若發現市售商品藉由專利證書宣稱「醫療功效」時,可向智慧局或衛生機關諮詢,避免誤信不實廣告。

對於專利名稱之用語,申請人除了應注意以上所載,另應注意如下相關規定:

  1. 專利名稱應記載申請標的,並反映其範疇,例如為某物、方法或裝置等。
  2. 專專利名稱不須與申請專利範圍之標的名稱(請求標的)完全相同,但應涵蓋申請標的之範疇,例如申請專利範圍包含「一種製造綜合蔬果汁的方法,…,」及「一種綜合蔬果汁,…」,發明名稱應記載為「綜合蔬果汁及其製造方法」或反映該二範疇之類似名稱,而不應僅記載「綜合蔬果汁」或「綜合蔬果汁之製造方法」。
  3. 專利名稱中不得包含非技術用語,例如人名、地名、代號等;不得包含模糊籠統之用語,例如「及其類似物」之類的用語,或僅記載「物」、「方法」、「裝置」等。
  4. 說明書與申請書載明之專利名稱應一致;如修正申請專利範圍而變更請求標的之範疇時,專利名稱與該請求標的之範疇仍應相符,但二者之文字無須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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