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局於2008年1月10日修正公告「專利各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其中有關「發明申請案初案」之處理期間如下:
| 序號 | 事項類別 | 處理期間 |
|---|---|---|
| 1 | 發明申請案初審: | |
| 1-1核子工程類 | 18個月 | |
| 1-2活用品、土木建築類 | 24個月 | |
| 1-3一般機械工程、運輸、成型類 | 24個月 | |
| 1-4通訊類 | 24個月 | |
| 1-5量測、光及儲存裝置類 | 27個月 | |
| 1-6有機、無機化學、冶金、金屬表面處理、電鍍類 | 27個月 | |
| 1-7紡織及不屬別類之柔性材料、造紙及紙製品加工類 | 27個月 | |
| 1-8資訊類 | 27個月 | |
| 1-9半導體類 | 27個月 | |
| 1-10電力、基本電子電機元件類 | 27個月 | |
| 1-11電子商務類 | 27個月 | |
| 1-12光電液晶類 | 30個月 | |
| 1-13生物技術、醫藥品、農藥、食品類 | 36個月 |
又,智慧財產局於「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第一章總則之「10規費」中述明:
「另依規費法第19條規定,各機關…未能於法定期間內完成者,繳費義務人得申請終止辦理,各機關…於終止辦理時,應退返已繳規費。
…
(2)本局未能於本局公告處理期間內完成審查者,申請人得申請終止辦理,本局於終止辦理時,應退還已繳規費。」
最近智慧財產局通知各代理人並決定,如發明專利申請案自接到該局通知進行實體審查之公函起,在上列處理時間內仍未接獲該局審查意見或結果者,如申請人願意終止辦理,可放棄或撤回該申請案並得向智慧財產局申請退還實體審查規費新台幣8,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