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智慧財產局對於專利申請人之簽章規定

為因應電子簽章趨勢,智慧財產局已修正放寬專利申請程序的簽章態樣審核。依據2022年12月1日實施的修正後專利程序審查基準,其中關於專利申請人簽署文件的規定如下:

對於專利各項申請書,基本上必須由申請人簽署,或申請人簽署委任書由代理人提出申請書,則該申請書由代理人簽署,並依智慧局規定的紙本格式或電子申請系統提出 (若用電子送件需數位簽章,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先辦理相關電子憑證)。

對於專利申請書或委任書的簽署,申請人如為自然人可用簽名或蓋章(不得用職銜章)。申請人如為本國法人,應由其代表人或有權簽章之人來簽署,且加蓋法人印章;若為政府機關,應蓋機關印信,並由機關首長簽名或蓋章(可用私章 職名章或職銜章);若為學校或財團法人,可比照政府機關辦理。申請人如為外國法人,得由其代表人或有權簽章之人來簽署(例如日商公司可僅蓋公司名稱全銜之代表人取締役職銜章),不必加蓋法人印章,或依各國法令規定僅蓋法人印章(例如中國大陸)。

對於專利申請書檢附的委任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申請人的簽章可為紙本簽署或經由電子軟體簽署,只要該簽章形式外觀可與申請資料比對即可。下列為智慧局特別針對電子軟體簽署之簽章形式例示說明認可或有疑慮之簽章形式。對於有疑慮之簽章,會通知申請人限期檢送該電子簽章歷程證明文件或補送紙本簽署文件。

對於申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申請事項,例如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讓與,智慧局會審核申請人簽章是否與卷存者一致。如有不一致情形,申請人可依如下方式辦理 : 1)補正與卷存簽章一致,2)變更簽章,或3)提出切結書(若自然人,核准審定後案件需附身分證明文件),以示該簽章確為其親自簽署或有權之人簽署。倘若申請人不變更原簽章而用切結方式補正,該補正僅就當次申請事項發生效力,日後同一專利案件再次辦理其他事項而需審核簽章時,智慧局仍以卷存原簽章作為比對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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